畜牧廢水澆灌農地使用,涉及水污染防治法第32條執行說明
畜牧廢水澆灌農地使用,涉及水污染防治法第32條執行說明 (101年1月2日環署水字第1010000328號函)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32條第1項之規定,廢(污)水不得注入於地下水體或排放於土壤。但有該項所列各款情形,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核准,發給許可證並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備者,不在此限。爰此,畜牧業產生廢(污)水擬作為農業灌溉使用,依前述規定,應符合土壤處理標準。畜牧廢水澆灌農地使用後,其農地土壤仍應符合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之土壤污染管制(監測)標準,以避免造成土壤污染。
另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2條第10款「廢(污)水回收使用」係指將未排放至水體且未以土壤處理之廢(污)水,收集作為其他水資源用途,因此同辦法第9章回收使用相關規定(第41條至第43條),不適用排放於土壤者。
搞不清楚狀況
處理過的水當作農地澆灌之用
應該要頒發資源再利用獎章
最好同時頒發獎金
哈哈 這樣是要罰多少@@? 找理由罰錢
有做污水處理的排放水 放在田裡也有事?
作辦公室的豬!
:@公家機關只會專誆善良農民,真正違法重大污染情事,他們就會裝做沒看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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