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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農業部發佈豬"高熱病"處置技術規範(暫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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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6-9-28 10:38:19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中國政府農業部的建議和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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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發佈豬"高熱病"處置技術規範(暫行)

  近年來,我國南方部分地區在高溫高濕季節發生多種病原感染及繼發感染引起的豬“高熱病”,該病以發熱、皮膚發紅和出現呼吸道症狀等爲特徵,給養豬生産造成了較大的經濟損失。爲了預防、控制該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規範。

一、流行特點、病理變化和臨床症狀
  (一)流行特點本病呈區域性流行,流行季節明顯,主要發生于高溫、高濕季節,發病急、發病率高、治療效果差、死亡率較高。不同日齡、不同品種的豬均可發生;主要以飼養管理和衛生條件較差的散養戶和中、小型養豬場多發;免疫不到位、免疫程式和用藥不合理的豬場尤爲明顯。
  (二)臨床主要症狀本病的主要症狀是豬群突然發病,體溫升高至40℃以上,精神沈鬱,采食量下降或食欲廢絕,呼吸困難,喜伏臥,患豬皮膚發紅,耳部發紺,腹下和四肢末梢等身體多處皮膚呈紫紅色斑塊狀。發病豬群死亡率較高,一般爲10%-30%,高的可達50%以上,仔豬更爲明顯。部分母豬在懷孕後期出現流産,産死胎、弱仔和木乃伊。
  (三)主要病理變化病死豬剖檢病變呈多樣性。胸腔、腹腔內有大量黃色積液和纖維性滲出物,呈現多發性漿液纖維素性胸膜炎和腹膜炎。
  肺臟水腫,呈斑駁狀到褐色大理石樣病變;肺間質增寬,間質性肺炎病變明顯。淋巴結,特別是腹股溝淋巴結和肺門淋巴結明顯腫大。部分病死豬腎臟腫大,呈褐色或土黃色,質地較脆,有淤血現象;脾臟腫大、質脆;個別豬有消化道病變。

二、疫病診斷
    根據本病的流行特點、臨床症狀和病理變化進行初步診斷。必要時,採集病料送實驗室進行病毒、細菌、寄生蟲等病原分離鑒定,以確定病因。
  如初步診斷爲口蹄疫等重大動物疫情時,應按相應規定進行診斷或送檢。

三、疫情報告
  (一)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病豬,應立即向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告。
  (二)各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接到可疑疫情報告後,應當立即派出獸醫人員趕赴現場進行臨床診斷,必要時可請省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派人協助診斷。
  (三)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接到疫情報告後,應按《動物疫情報告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上報。如初步確定爲口蹄疫等重大動物疫情,應按相應重大動物疫病報告規定報告。

四、疫情處置
  (一)確診爲重大動物疫情處置當確診爲口蹄疫、豬瘟等重大動物疫情時,應按《國家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以及重大動物疫情處置技術規範要求,採取封鎖、撲殺和無害化處理、消毒、緊急免疫等措施,迅速撲滅疫情,養殖戶應與積極配合。
  (二)對豬“高熱病”疫情處置
  1.養殖戶需採取的措施發現疫情及時向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告;立即分別隔離病豬和同群豬,限制移動;做好圈舍和環境衛生,並進行全面消毒;採取適當措施,對豬進行防暑降溫;加強飼養管理,提高豬的抗病能力。
  2.動物防疫監督機構需採取的措施及時組織專家,分析發病原因;採樣送相關實驗室進行檢測;制定防治技術方案,並組織實施;指導執業獸醫,開展治療工作;監督指導對病死豬、糞便、墊料及被污染的飼料等進行無害化處理;加強檢疫監管,嚴禁病死豬流出疫區;進行豬病防治知識培訓,並向廣大群衆宣傳,禁止宰殺、食用病死豬。
  3.執業獸醫需採取的措施按照本規範“五”中的治療原則,進行治療和預防性給藥;發現重大動物疫情,及時向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告。

五、預防與控制
  (一)加強飼養管理養豬生産應做到全進全出;自繁自養的,種豬、育肥豬要分開飼養,相對隔離。在高溫季節,做好豬舍通風和防暑降溫,提供充足的清潔飲水,保持豬舍乾燥。保持合理的飼養密度,減少豬群轉群和混群次數,降低應激因素。不使用黴變和劣質飼料,保證充足的營養,增強豬群抗病能力。積極推進規範化、標準化飼養方式,提高養豬生産水平。
  (二)環境消毒及時清除豬舍糞便及排泄物,保持環境清潔。定期對豬場環境、圈舍進行消毒,以降低和消除豬場內污染的病原微生物,減少或杜絕豬群的外源性繼發感染。在高溫季節,應增加消毒次數;發病豬舍每天要消毒1-2次。
  (三)免疫預防根據當地的疫情情況,加強對口蹄疫、豬瘟、豬繁殖與呼吸綜合征、豬僞狂犬病、豬肺疫、豬丹毒、大腸桿菌病、仔豬副傷寒等病的免疫接種,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指導養殖戶採用科學的免疫程式,有效控制這些疫病的發生。
  (四)治療排除重大動物疫情或確診爲某種疫病後,發病豬具有本規範“一”中所列的流行特點、病理變化和臨床症狀的,在隔離飼養、嚴格消毒的情況下,可按以下原則,儘快採取治療措施。
  1.以細菌類感染爲主的,應通過藥敏試驗,選擇敏感的抗菌類藥物進行治療。
  2.以病毒感染爲主的,選用抗菌類藥物進行輔助治療,以控制細菌性繼發感染。
  3.在採取上述針對性治療方法的同時,對發病豬還須分別採用解熱鎮痛、補充電解質和多種維生素等對症治療措施。
  對同群豬,也要採取相應預防性的治療措施。
  (五)檢疫和監督管理嚴格進行産地檢疫和流通環節的檢疫監督,禁止收購和銷售發病豬及其産品。引進種豬和仔豬時,要選擇從沒有發生疫情的地方引進,並按規定進行檢疫,防止因引豬傳入疫病。引進的豬應隔離觀察45天,確保健康後方可混群飼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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